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木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1,4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