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陳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
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票據號碼受款人1臺灣銀行金門分行臺灣銀行金門分行100年7月12日16,848元0000000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陳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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