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鄭佾紘
鄭鴻勝
王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佾紘前就讀私立協志工商邀同債務人鄭鴻勝、王秀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3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54,43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佾紘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8,12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鄭鴻勝、王秀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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