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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