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北斗簡易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