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小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56,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