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峻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宏義 人債務人 王宏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