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836號

原告 梁信華

被告 葉正雄

蘇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且系爭不動產於使用目的上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但無法自行達成分割之協議。又系爭不動產為區分所有建物及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性質上難以原物分配而使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其一部,應以變價分割較為適當。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2頁至第107頁),足認屬實。又依上開登記謄本所示,系爭不動產應無依法令或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此外,亦查無共有人間有不分割之約定,且兩造復經本院調解未果,不能達成協議分割,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自屬有據。

(二)分割方案之決定:

1.按共有物之分割,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2款定有明文。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亦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見解可資參照)。

2.本件系爭建物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房屋;系爭土地則為系爭建物就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有上開土地、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參。衡諸常理,若將系爭不動產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予以原物分配,使各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其一部,各共有人均將難以為通常之使用,顯然有礙於共有物之經濟效益,故考量系爭不動產之整體經濟價值、使用效用、當事人之意願,並兼顧各共有人間之分配公平等一切情狀,認系爭不動產應以變價方式分割,並按各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所得價金,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規定,請求就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予以裁判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式,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本院認仍應由兩造分別依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故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潘昱臻      

附表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號

262.29平方公尺

梁信華:50/9600

葉正雄:45/9600

蘇金山:45/9600

桃園市○○區○○段000號

1879.78平方公尺

梁信華:40/10000

葉正雄:45/10000

蘇金山:45/10000

建物部分

建號

土地坐落

門牌號碼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0號

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總面積:91.02平方公尺

層次面積(一樓/騎樓):77.12/13.90平方公尺

平台面積:4.91平方公尺

梁信華:1/3

葉正雄:1/3

蘇金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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