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義務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逃匿緝獲到案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定之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將其收押(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羈押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交保釋放,該羈押期間應併算入),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高玉舜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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