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聲請人 徐育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詳載本票資料(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之附表。
三、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四、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