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請人 張聰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為何?(「聰」抑或「」)併請提出身分證影本及正確印文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三、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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