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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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忤峸(原名李維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73、30151、30474、32090、37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忤峸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貳拾壹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忤峸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二度通緝,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起羈押在案,此有本院當(29)日訊問筆錄及押票暨附件在卷可稽。
三、又被告另因毒品等案件,前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4月、4月、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1年10月21日起入監執行,執行期滿日至112年4月20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執更丁字第30414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認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已經消滅,應自開始執行刑期之日即111年10月21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凱烽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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