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玖 陸柒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所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97公克),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435號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0.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1公克,驗餘毛重0.9679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陽性反應乙節,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4月2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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