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黃三榮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捌拾柒萬捌仟零壹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佰陸拾參萬肆仟零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壹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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