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嘉唐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六二之一號四樓代表人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麒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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