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三六四九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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