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除簡式審判序及簡易案件外,第一審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並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揭文所示,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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