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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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一號
聲請人國霖影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青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徐倩惠 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伍仟元CHA○九八三二
忠孝分行四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