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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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如下:被告甲○○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存查、回覆移送機關、移送受理機關聯撕成碎塊狀,顯經破壞而失其原有之效用,係損害公務員職務掌管文書(聲請人認係對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致令不堪用,尚屬有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錦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