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九號
原告愷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顏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玖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逕送對造,並聲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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