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信用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三樓法定代理人 鄧文炎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五二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信用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