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戊○○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五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等人除乙○提出答辯狀一份(如附件影本)外,餘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人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