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育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