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9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應楷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台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