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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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61號原告 葉羽軒 被告 李金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曾逸舜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鈴香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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