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黃○蓉(姓名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
張廷睿 律師被告 何聰樂 (地址詳卷)
廖○恩(姓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廖○炤(姓名地址詳卷)
劉○明(姓名地址詳卷)被告臺中市體育總會柔道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耀亮 被告臺中市體育總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清照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