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7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子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為債務人之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