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2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蘇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同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環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憑。茲以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準備程序報到單、本院拘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拘提報告書等存卷可稽;又被告並無受另案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婉玉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