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張益謙
張益友 張曾瑞珠 張佩芳張梅芳 張益彬 張益修 張芬芳 張益彰 賴慧貞 張益從 張琇黃叔敏 黃志雲 黃莫愁 張書綸 張緹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偉誠蘇增國蘇碧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8,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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