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41號聲請人辰○○
丁○
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子○○聲請人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卯○○聲請人寅○○
丑○○己○○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
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2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聲請人其中一人如已為繳納,其餘聲請人無需重複繳納。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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