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宦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宦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宦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2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轉讓禁藥罪3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2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15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