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莊榮兆 上列原告因刑事被告 李慶義房阿生 瀆職案件(本院100年度自字第23號),對被告李慶義、房阿生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100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因刑事案件諭知自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遂據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該附帶民事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則本件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賠償新臺幣(下同)十億元及阻燒卷。查原告請求給付十億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十億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百八十二萬二千元,另起訴請求阻燒卷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並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與前開因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裁判費分別徵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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