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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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