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3567號、98年度執聲字第4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玖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賭博罪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943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9月23日確定,98年9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單9張,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意旨及卷內資料,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