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37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毒品(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