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烟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俊烟因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交簡字第十八號、一0八年度交簡上字第十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一之宣告刑應補充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7年10月3日」外,餘均詳如附表所載),有前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爰就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一之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並無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依原判決併予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