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5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王智明 上列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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