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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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 周淑惠
黃琳婷 上二人共同 林慶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 律師上訴人 黃奕銘 被上訴人 黃金璋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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