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7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4萬3,75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9,260元,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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