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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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學附設醫院、 何弘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並經本院於同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1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均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107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補費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7至8頁、107年度救字第23號卷第5至7頁)。雖原告於107年3月9日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並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且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已於107年3月30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駁回法官迴避之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抗字第65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又上開訴訟救助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4月26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64號、107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駁回確定確定;上開抗告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5月16日以107年度抗字第435號、107年度抗字第433號裁定駁回確定,有公務電話紀錄及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查閱無誤。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至12頁、第19頁),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