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佳倫
張美智 被告 曾文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13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62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蔡羽玄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