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68號原告 曾偉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 詹政良 」之姓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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