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5號原告 莊淑珠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 律師被告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訴訟代理人 史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毓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