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3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369號原告 陳威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