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並無事證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又被告已自白犯罪深具悔意,顯無羈押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便返家照顧年邁祖母。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對被告執行羈押。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甲○○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三款情形存在,羈押原因並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上級審之審判,目前仍不應具保停止羈押。
三、綜上,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蔡岱霖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