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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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己○○原告丙○○原告甲○○原告戊○○原告丁○○原告庚○○兼右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住桃
一、原告因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參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陸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陸拾參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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