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勞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章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毅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資遣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得為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在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達成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共分四期自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六月十日止,每月十日給付,然僅給付一期,就未履行,遂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會議紀錄一份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