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複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被告甲○○住右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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