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六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