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33號原告鴻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間因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