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中正財經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6,000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應補繳7,48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